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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新北市生育獎勵金自100年4月21日起受理申請,申請對象為100年1月1日起出生新生兒,並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之母親。在申請資格部分,新生兒之母或父則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,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:


●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。


未婚婦女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。


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,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,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。


● 上述設籍時間之計算,以最後遷入新北市日期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期止,亦即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,例如新生兒於一百年一月一日出生,則申請人至少需於九十九年三月一日以前設籍新北市。


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,於本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,但遷出本市後又再遷入者,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。生育婦女如於產後死亡或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,得由其配偶、親屬或新生兒之實際撫養人申請。


※獎勵金額:每一胎次新臺幣2萬元;雙胞胎4萬元;三胞胎6萬元;依此類推之。


※應備證件: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及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(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辦時,得委託他人攜帶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及委託書辦理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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